上海高温费由“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 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
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将上海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此前,按照上海市于2007年制定的标准,高温季节津贴是按高温天每天10元标准。人保部门表示,高温津贴由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后,将更有利于企业操作。而早报记者了解到,此前不少企业都是在7、8、9三个月发放高温津贴,此次调整后不少企业表示,将研究补发6月的高温津贴。
此前日标准10元一天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本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上海于2007年7月曾制订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1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为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今年进一步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
早报记者注意到,相较于往年每个高温天10元的津贴标准,今年开始按月计划的津贴标准4个月合计800元,相当于此前累计80个高温天的标准。而来自上海中心气象台的预报显示,今年上海高于35℃的高温日数为20至24天,而近10年的年平均高温天标准为26天,因此对于此前按日标准发放的企业职工来说,获得的高温津贴将高于往年。
部分企业开始补发
昨天,早报记者采访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人,发现由于往年的日发放标准计算确有不便,因此不少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直按照自定的每月标准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长宁区绿化市容局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来对于一线环卫工人的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7、8、9三个月每月150元,出现35℃以上高温将另外补贴10元一天。上海日立电线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郭友龙也表示,公司往年是按照7、8、9三个月每天10元的标准,逐月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而且将全部天数都计划在内,并不特别统计每月有几天超过35℃,一些条件相对艰苦的工作岗位,每天标准甚至达到了18元。
在今年刚过去的6月里,上海的高温天气就已经有3天。往年,不少企业按月发放高温费都是在7、8、9三个月,而此次通知将6月也纳入了发放高温津贴的月份,对此项规定,不少企业均表示将进行专项研究,考虑向职工补发6月的高温津贴。
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此次通知还规定,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对此,有关方面解释说,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郭友龙也表示,日立电线公司除了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外,会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另外安排给员工发放饮料。
据了解,各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